案情:
2010年10月份,被告王XX以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0年10月1日向原告蒋XX借款2万元,后又以上述理由于2010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后原告蒋XX反映XX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更换了庭审笔录,对庭审笔录中签名笔迹上的指纹予以否认(见图一)。因此,XX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份委托对XX法院(2010)民初字第XX号卷内第20页庭审笔录中其签名笔迹上的红色指印是否蒋XX本人捺印进行鉴定。
(图一)
鉴定
接受委托后,我中心鉴定人员对送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发现检材中蒋XX签名笔迹上的红色指印为箕型纹,纹线清晰,具备鉴定条件。并与承办法官在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办公室对当事人蒋XX的十指指印进行提取。将检材指印与蒋XX十指指印在VSC-2000/HR型文件检验仪下进行观察、分别比对检验,发现检材指印与蒋XX右手食指指印具有相同的指纹纹线细节特征17处(见图二),其特征点的位置、间隔线数、形状均相同,反映出同人同指的捺印特征。不同人的指纹特征不同,每个人的十个指纹均不同,指纹特征终身不变,指纹具有唯一性。最终做出同一认定的结论。法院采信了此鉴定意见。
(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