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情

2014年3月9日,被鉴定人王××被杜某用厨用铁勺打伤头面部,拳击腰部、腹部。因××当时有孕在身,故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但其后仍发生流产。王××与其丈夫当时即赴某派出所报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王××要求就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14年3月16日,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室鉴定意见为:王××因外伤致流产,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现嫌疑人杜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嫌疑人杜某及其代理人不服上述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鉴定

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鉴定组,对案件卷宗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于2014年x月xx日对王xx进行了法医学活体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鉴定组讨论后就鉴定结论分析如下:

1.关于被鉴定人王xx头、面部多发性裂伤损伤程度评定

据所提供资料,2014年3月9日,被鉴定人王xx被他人用铁勺打伤头面部等处就诊。查体:左前额及发际内有一连续皮肤裂伤口,长约6cm,深及肌层;左枕部不规则形裂伤口,约2cm×1cm,左耳屏软组织裂伤,头面部多发性裂伤诊断成立。经本中心检验所见:额部偏左侧自发际外延至发际内见一处斜行长4.8cm、宽0.2cm的条状瘢痕,其中发际外瘢痕段长3.4cm,表面色泽较深,稍高于周围皮面,形状尚规则,边缘略欠整齐,质地较软。左侧耳廓前外面近耳垂及耳轮下段见一处长1.5cm、宽0.1至0.2cm的条状瘢痕,无明显色泽改变,平齐周围皮面,形状较规则,边缘尚整齐。枕部左侧见一处长2.6cm、宽0.2cm的头皮瘢痕,色泽略淡,稍高于周围皮面,形状较规则,边缘整齐。其以上三处瘢痕与病历记载比较,多出一处1.5cm的条状瘢痕,考虑为左耳屏软组织裂伤愈合瘢痕,其它瘢痕与病历记载的部位及尺寸相符。被鉴定人王果芬此次外伤致头面部瘢痕累计长度8.9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及附则6.17之规定,被鉴定人王xx此次外伤致头面部皮肤裂伤后遗留瘢痕累计长度为8.9cm,应属轻伤二级。

3.关于被鉴定人王xx损伤后流产的损伤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王xx于2014年3月9日因故被他人徒手打伤胸腹部多处,诉腹部疼痛,其临床检查胸、腹部未见明显青紫瘀血改变,阴道无组织物排出;2014年3月12日自诉近3天来有少许阴道出血,时有腹痛,2015年3月12日14:00有阴道出血,并有小块组织物排出,流产发生。2015年3月9日B超检查子宫后位,上下径61mm,前后径40mm,左右径50mm,内膜厚7mm,颈管长29mm,形态规则,肌层回声均匀,内膜回声欠均匀,宫腔内无回声区2mm×3mm×3mm,双侧卵巢形态规则,右侧27mm×15mm,左侧29mm×18mm。后穹窿无回声区,范围22mm×12mm×23mm。2015年3月9日血HCG:33.2 mIU/mL,2015年3月15日血HCG:6.5 mIU/mL, 2015年3月16日病理组织学检查肉眼所见:灰白色组织1块,大小1cm×0.6cm×0.3cm。病理诊断:(阴道落出物)送检组织内见子宫内膜腺体呈分泌反应,部分间质较疏松,似蜕膜样变,伴出血,见少许退变的绒毛组织。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果芬有被他人徒手打伤史,根据B超检查、血HCG检查及病理检查结果分析认为:宫内孕,孕囊较小,未见有胎心搏动,胚胎发育已停止,血HCG数值低于同期正常数值,且数值逐渐下降,应为稽留流产。被鉴定人王xx流产与此次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评定损伤程度。

鉴定组就被鉴定人王xx此次头面部皮肤损伤情况及流产与此次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做了明确的说明,最终公安机关采信了此鉴定意见。案子得到很好地处理。

创建时间:2019-03-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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